实验室认可机构之间相互承认协议(MRA)是一种正式声明,承认各认可机构对于认可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是高度一致的,因此被其中任何一个认可机构所认可的实验室都具有相同程度的能力和水平。从理论上说,无论检测/校准结果由哪一个认可实验室提供,其数据都是可信的,认可实验室出具的结果可以得到与实验室签署互认协议的其他认可机构的承认。由于认可机构间的互认效力远不能与政府间互认协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相比拟,故事实上还无法完全实现MRA的精神,但减少重复评价、促进国际贸易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ILAC一贯追求的目标,因此MRA仍然是极具生命力的。从认可机构签署MRA的实际情况来看,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履行的该协议。
认可的意义在于不断提高实验室的信誉,增强市场和顾客对机构的信任,消除非关税技术贸易壁垒。市场和顾客的需求对实验室行动起导向作用,为争取顾客、扩大市场,有的实验室向多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申请了认可。我国有些实验室在通过CNAS认可的同时也获得了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这主要是由于市场和顾客的要求使然。但随着MRA越来越为人们所知以及MRA本身的要求,重复认可的情况已逐渐减少。
MRA明确规定签署方不得将另一签署方作为竞争对手,因此当一个实验室向他实验室认可机构申请认可时,认可机构(如果签署了MRA)在受理前应告知实验室向所在国的认可机构(如果签署了MRA)申请,如果实验室在被告知后仍坚持申请,则该认可机构应征得实验室所在国认可机构同意后方可受理。这对于促进MRA的履行也起到积极的作用。例如我国大陆某实验室向香港HOKLAS申请实验室认可,则HOKLAS在受理前必须告知实验室,CNAS是与HOKLAS签署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效力等同于HOKLAS。如果实验室出于顾客需求等原因坚持申请认可,则HOKLAS在受理前必须通报CNAS并征得同意。